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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3 12:42:46 来源: 点击:0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划定畜禽禁养区
限养区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第一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秦皇岛市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保障水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工作。
本规定所称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限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的区域,限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三条 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一)桃林口水库水源地。
(二)祖山景区。
(三)都山自然保护区、老岭自然保护区、河北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县城主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
(五)青龙河干流双山子小汇河大桥以下(指青龙河水源保护地二级保护区南小落林上溯约15公里至双山子镇小汇河大桥段)及石河(终点至山神庙村)、洋河(终点至新城沟村)上游支流两侧陆域至少200米范围内,河流两侧有山梁阻隔又不足200米的以山梁为界。
(六)基本农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需施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下列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外2000米内。
(二)城镇居民区外500米内。
(三)主要河流河道两侧禁养区外300米内。
(四)高速公路两侧边界500米内。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按照《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法、科学、合理的规划边界范围,严禁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
第七条 环保、农牧(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部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